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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