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