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应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上一级分支机构,由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