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为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为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