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