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行车事故处理和安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比照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