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定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及时处理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