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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作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年经济效果大小分为四等: 第七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按其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 集体完成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中列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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