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