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