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