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故意隐瞒与实现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对方订立合同;
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其他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