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