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