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