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合伙人 第十七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合伙人 第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