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