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