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