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