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