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