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表;

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