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