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