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年度检验材料:
年度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
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年度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
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