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年度检验材料:

年度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

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