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自愿解散的;

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