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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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