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