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