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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产数额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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