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