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章程;

资产证明;

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