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