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