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获得执业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获得执业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