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年度注册,应当向原颁发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年度检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年度执业报告; 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意见; 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年度检验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