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