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