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