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依法回避;
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依法回避;
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