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获得合法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