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行业执业资格;
执业类别;
执业机构;
使用期限;
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证书号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专业技术职称;
行业执业资格;
执业类别;
执业机构;
使用期限;
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证书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