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