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处聘用中国籍辅助人员的,应当与住所地外国企业服务部门办理聘用关系,并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取雇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