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三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时,不得就中国法律的适用提供具体意见或判断。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