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第十七条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