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