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