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四、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本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十四、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十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