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四、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四、 十四、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十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