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七、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七、 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同时废止。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五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