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十一、

十一、 将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者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